上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校发[2017]15号
(2017年11月)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学校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9号、教育部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上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审计部门和组织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后续整改方案。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所辖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问题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学校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联合纪委监察、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每年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审计部门应将跟踪检查结果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各成员单位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组织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纪检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实施的财务收支审计、其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4.关于对XXX(单位名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