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上报会计报表和实行定期审计的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对学校二级(含二级以下)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对其全年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损益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处要求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在次年的31日前必须向审计处上报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二条依据。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逐步对学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在校财务处之外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二级法人单位及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 审计方式。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分两种方式实施,一种是委托审计,一种是按审计处年度计划实施的审计。

第四条 审计的程序和范围。审计处接受校领导的委托或由被审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做出计划,委托实施定期审计工作。或根据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损益情况,审计处有针对性的做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审计工作,基本做到每个单位每两年定期审计一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计通过《关于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上报会计报表和实行定期审计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