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2017]16号
(2017年11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科研经费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2016〕30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学校审计部门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分两种类型即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项目经费年度审计。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审计部门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审计规定和科研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签章。
审计部门视情况,可对有关科研项目经济事项进行延伸审计。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学校工作重点安排以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制订科研经费审计年度计划,经学校批准,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由学校审计部门具体实施。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由审计部门采取自审,或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可以采取联合校内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的方式,
对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项目负责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将审计报告抄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情况。
(二)科研经费的拨付及预算执行情况。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
(三)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四)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入库,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
1.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结项审批书、科研项目经费审签表。
2.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结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中签章。
3. 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表进行审核并签章。
4. 审计部门对收到的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更正。
5. 审计部门在收到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经费审签表中签署审核结果。
6.审计部门在审签中对发现的问题,提请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不予纠正的,审计处拒绝签章,将情况通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按审计计划实行。已经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专项审计的,或者已经接受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1.每年12月份,科研管理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经与审计部门商量拟定审计项目清单,报学校批准后,出具审计委托书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委托书制订下年度审计计划。临时需要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分管科研和审计的校领导批准。
2.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并抄送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
3.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4.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5.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6.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向科研管理单位、财务部门等相关单位通报。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