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工作规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工作纪律的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一、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克已奉公,勤奋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六)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
     (七)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事关系;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二、廉洁自律的工作规定
    (一)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是:进点前对全组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及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点后总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如实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二)审计人员不得私自在校内某些职能部门兼职,如担任会计或编制工程预决算等,一经发现,做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处理。
(三)审计人员要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在工作中做到“十不准”。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时审计公务的宴请;
    2.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的歌厅、舞厅等高级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交处领导,再由处领导统一交校纪委办;
    4.不准借工作之机公费旅游;
    5.不准住高档豪华宾馆;
    6.不准违反规定无偿占有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属的要求,特殊情况应由组织出面联系;
    8.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资金、补贴,不得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或象征性交钱的物品,不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9.不准隐瞒、变更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不得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10.不准以个人名义或未经批准审计组名义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事项处理意见,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四)规范委托审计
    1.按学校规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相关项目审计过程中,要严守工作规范,凡金额较大的大型审计项目,通过各种形式,选择质优价廉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2.在委托审计的实施过程中,校审计处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宴请、旅游邀请和钱物及有价证券。
    3.凡是收取的审计协办费均需按学校规定,通过转帐方式划入校财务处帐号,并按学校规定,实行明收明支。
    (五)加强教育、监督和检查
审计处处长对所属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落实审计组的廉政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对处内人员加强教育、监督和检查。对执行本规定好的审计人员应进行表扬,对违反本规定的必须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违纪予以严肃处理外,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师范大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师范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