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总 则
一、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审计处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中必须执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二、 审计处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质量处长总负责制,主审和协审分别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三、  审计处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实施审计项目所需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在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和保证审计质量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保证审计质量为重。
财务审计项目
一、成立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合格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在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人、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人编制审计工作方案。重要或重大项目的审计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法规文件、内控制度、重要的合同、协议、会计资料等。
    三、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分析、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制定审计目标、审计重点以及所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
  四、内审人员可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将获取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必要时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审计组长对审计证据加以复核,并需签名,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按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审计组长、主审、一般审计人员的分级复核制度,各级承担相应的责任。审计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应遵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要求。
    六、审计项目主审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分发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处长对一般问题的审计报告加以审定,对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需提交主管校长审定,并报校长审批。
七、审计组集体讨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由审计处处长定稿,报主管校长审批。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需要依法给以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做出审计决定,向本单位领导提出依法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审计处对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的审计事项,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后续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委托审计单位及学校适当的管理层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九、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项目(叫外审项目),由审计处处长和财务审计主管商定,确定资质高、信誉好的事务所作为委托对象。审计处处长和委托单位签定业务协定书。审计处确定外审项目负责人,参与外审的联系、协调工作。审计处处长和财务审计主管参与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的商讨,并对外审报告进行审核、把关。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就外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做出评价。
十、审计组按照教育内部审计准则—审计档案准则的要求,整理审计档案,审计组长进行检查合格后归档。
工程审计项目
一、自审项目
审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完成工程审价工作后,必须由另一位审计人员进行复核,再交处长审阅盖章,然后才能出具审价(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人要对审计结果或审计报告中的核减、核增原因、核减率负责。
    二、外审项目
    1.审计处内审人员必须参与外审项目的全过程。
    2.对送审工程项目,工程审计过程中的重大和关键性谈判会议必须有两位审计人员同时参加,并及时向处长汇报审计进展情况,必要时处长应亲自参加有谈判商会议,便于审计协调。
3.接受审计处委托的审价(审计)事务所的审计员,必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4.委托外审的工程项目在审计过程中,事务所的审计员需要建设方、施工方、施工监理接恰事项,必须通过审计处具体负责此项目的审计员后才能办理,严禁审计员单独与乙方接触。
    5.外审审计员决定审计的工作内容必须在规定的场合内进行,在其他场合的讨论和决定均视为无效。
接受审计处委托的审计事务所的审计员若违反上述工作规定,造成学校或单位损失的,以可以计算的损失金额作为委托审计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赔偿金。
附 则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师范大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师范大学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