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财务项目审计程序

为使我校财务项目审计工作的开展更具有条理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审计工作程序。本工作程序是依据审计法规中有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由财务审计主管拟订年度财务项目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全处审计人员商定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委托书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主审人,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必需实行“双审制”,通过各种审计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级领导审批。
六、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八、本规定,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师范大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师范大学财务项目审计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