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更好地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727日印发)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以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三条审计对象为学校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亦称经济责任人,具体包括:    (一)机关部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下属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四条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离任必审或在任期间35年轮审一次的规定,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必要时往前延伸。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处级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对校办企业负责人(处级以下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审计处因审计力量不足或特殊原因,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七条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为联席会议的基本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审计处承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商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调整事项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四)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整改建议。
   (七)组织召开全校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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