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设立与财务处同级的审计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审计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在校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校主管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校主管负责人领导审计处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即保证审计人员待遇不低于同级财务人员。脱产参加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两周。    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与校财务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经校主管负责人同意,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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