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基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与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浪费,堵塞漏洞,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审计范围:凡我校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等),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也无论由何建设管理单位(各部处、院系、中心、所、室、馆、社、团、厂、公司、科研课题组等)实施建设管理的建设工程,均须实行审计。
第三条、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并加盖公章,学校各级及相关财会人员凭此报告单(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四条、按工程决算金额大小决定自审或送审:一万元以下零星小修、抢修工程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付款;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自审;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送审。无论自审还是送审项目,在送审单上都要有付款单位签字。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项是否恰当 、工程材料定价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第六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 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 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包括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三) 工程竣工图纸(全套);
(四) 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五) 施工组织设计;
(六) 隐蔽工程记录及签证(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七) 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八) 地质勘察报告;
(九) 工程预、决算书(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
(十) 施工形象进度表;
(十一)其他相关的工程项目有关资料。
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 审计部门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决算的审计必须由审计处牵头,由施工方、建设方、审价方和投资方同时派人参加;
第八条、审计处从受理审计项目后,在正常情况下,十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十万元以上的送审项目在6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为保证财务处当年入账,每年的11月7日之前必须将决算材料报审计处,逾期审计处当年不予受理。。
第九条、审计报告初审意见稿返回甲方和施工单位,反馈意见须在十日内送达审计处,以便进一步复核与协调,否则审计处视作无异议,随即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签闭口合同。如确实需要签签闭口合同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闭口合同是一种双方承担风险的合同;
(闭口合同的特点适用于工程风险和工程规模不太大的工程项目,要求工程的管理比较规范;
(二)定合同者要求具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三)方必须承认合同的完备性及正确性;
(四) 图纸、工程量(工程范围)主要材料单价明确;
(五) 闭口合同要附有协议书,工程报价书;
(六) 闭口合同价即工程结算价。
审计处只接受闭口合同标的的咨询,不作闭口合同的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师范大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基本建设、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