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结项审批书、科研项目经费审签表。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结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中签章。
3.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表进行审核并签章。
4.审计部门对收到的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更正。
5.审计部门在收到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经费审签表中签署审核结果。
6.审计部门在审签中对发现的问题,提请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不予纠正的,审计处拒绝签章,将情况通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按审计计划实行。已经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专项审计的,或者已经接受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1.每年12月份,科研管理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经与审计部门商量拟定审计项目清单,报学校批准后,出具审计委托书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委托书制订下年度审计计划。临时需要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分管科研和审计的校领导批准。
2.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并抄送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
3.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4.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5.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6.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向科研管理单位、财务部门等相关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