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胡泽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的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本人对比原《规定》,学习新《规定》的总结分享。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原4号令自2003年发布至今,内审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审计法律法律规的变化、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内审实践和理论的新发展;原4号令与法规政策不衔接,不适应新形势、新时代、新要求——对内审职能职责的规定已滞后、对内审独立性的要求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对内审结果的运用缺乏明确的规范、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审的规定不够细化。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1.《规定》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
《规定》完善了内部审计定义。第三条在独立性要求基础上,增加了“客观”要求和“建议”只能;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后面增加“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将目标界定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规定》丰富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第十二条中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2.增强了内审的独立性
《规定》保障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体制机制。第六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国有企业还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最高领导机构如何领导内部审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规定》明确了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规定》第五条和第三十条对内审独立性提出了约束和保护,要求严格依法依归,遵守职业道德;禁止损害独立客观性的行为。
3.明确了内审结果的运用
《规定》要求单位内部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按内审发现问题和建议完善制度;建立内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将内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4.强化审计机关对内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审的范围,明确了指导和监督的方式,对指导和监督内审进一步作出了规范。要求审计机关提高认识,健全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方式方法,强化内审的积极作用。
《规定》的总体任务和最终目的是为内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党和政府完善内审相关法律法律政策,推动各单位健全内审制度规范内审发展,释放出支持内审大展开展工作的积极信号;是为加强内审开展具体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为指导内审围绕国家审计监督大目标工作,为帮助内审提升机构工作能力和人员素质,监督内审履职情况,检查内审业务质量。
三、贯彻落实《规定》应该如何做
为贯彻落实《规定》,内审人员应充分认识内审的新价值,增强职业自信;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内在自觉性,做好与《规定》的制度对接,研究内审在党组织、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领导机制体制,对内审各项规章制度对照《规定》立、改、废;全面履行新时代内审职责使命,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切实提高内审质量和成效。
潘倩华